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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不确定度
CNAS-CL07:2011版发布后,对检测实验室不确定度评定的要求如何掌握,是否严格执行“检测实验室应有能力对每一项有数值要求的测量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
答:CL07是要求类文件,必须严格执行。
2. 在指示类仪器CMC数值比其分辨率还小,合理吗?如游标卡尺分辨率为0.02mm,CMC表示为U=12μm(k=2),行吗?
答:这个例子是可以的,校准分度值0.02mm的游标卡尺,读数与刻线不重合时,可以估读至0.01mm,校准结果的CMC可以是12μm。
3. 检测报告的内容通常不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可否。
答:检测报告是否给出不确定度,要根据情况而定,CNAS-CL07《不确定度要求》中规定了检测实验室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给出不确定度。尽管实验室不需要在所有检测报告上报告不确定度,但实验室应具备对每个出具数值的检测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估的能力。
4. 部分实验室,特别是 方的实验室,对来自客户关于“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描述”无要求,由于此类评价相对复杂,现场如何掌握?
答:按照准则要求,实验室要有人员要具备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现场评审时要进行考核。即使客户没有此类要求,实验室也应有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这是标准的要求,不可缺省。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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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
标准物质需要做期间核查,期间核查的方式尽量多样化才能保证核查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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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恒湿
对于有些检测项目可能需要恒温恒湿条件,一般实验室可能只是简单的用冷暖空调来调节,但是这样不能满足恒定的要求。应该建立恒温恒湿室,建设房子的时候就考虑到内。这样的话费用比较高。如果只是将样品在恒温恒湿的条件下调节一段时间的话,只需要购买恒温恒湿箱或者小的空间来调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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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验证和确认
对于国标或者行标,只需要对方法进行验证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对设备、人员、环境等条件进行验证。对于实验室制定的方法等,需要进行确认。确认起来就比较麻烦了,需要的话还要进行不确定度的计算。所以还是直接采用国标或者行标,或者国际标准比较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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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溶液
如果实验室使用到标准溶液,一定要制定一个作业指导书,详细的把配制标定过程制定成作业指导书。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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